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章程

The constitution of Guangdong Chinese Cultural Promotion Society

(1992年8月6日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依托广东地理、历史和人文的条件,联系海内外人心于振兴中华民族文化的团体和个人,以社会参与的方式,本着“积极务实,量力而为”的原则,服务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精萃,发展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精神,造就民族优秀人才,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以促进中华民族的振兴繁荣。

    第二条  促进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促进会坚持自愿、平等、友谊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二)任务

    第四条  联络、团结海内外热心于中华民族文化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吁请社会各界共襄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之盛举。

    第五条  积极支持我省主办的旨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文化活动和对外学术、文化交流;推动广东发起的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系列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  对于广东境内有重要价值但又急需扶持才能发掘利用的民族文化遗产及当代文化成果,实行“济弱扶倾”的方针。

    第七条  联合有关团体和单位主办旨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又体现广东风情、特色的刊物。

    第八条  奖励对促进中华民族文化有卓著贡献的广东境内的团体和个人以及境外广东籍人士中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为完成上述任务,积极争取捐助,筹集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三)组织机构

    第十条  促进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发起者和组织者,热心捐赠基金或赞助活动的人士和团体代表,以及有志于弘扬会旨的社会贤达及学者名流组成。

    第十一条  促进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设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若干名会长中,确定主持日常会务的执行会长。理事会授权会长,在理事中聘任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常务会议履行职权,负责定期研究重要会务的实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促进会设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三条  促进会设基金、学术、文化、联络、评奖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并设办公室,作为开展会务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1、起草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听取和审查会长或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

        3、通过理事人选,选举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内。增补理事及荣誉职务人选,须由二名以上(含二名)理事或一名以上(含一名)担任荣誉职务的人士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会议通过确定

 

(四)资金

    第十六条  促进会资金来源;

        1、海内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增。

        2、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海外华人和外国友人的捐赠。

        4、促进会依法取得的其他经济收入。

    第十七条  按“基金”的方式,建立健全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审计,监督和检查资金、物资的收交和使用,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首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条  促进会若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清理完债权债务,报广东省民政厅注销登记。